下载此文档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doc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 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出台了城镇集体企业等未参保职 工参保政策,妥善解决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退休 人员、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效保障了他们的生活。 按照规定,这项参保工作已于2012年8月结束。目前,仍有部分曾在城镇用人 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妥善解决这部分人 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 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 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 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 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 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 缴费办法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 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 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 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 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 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 金手续。
(-)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 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 ;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 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 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 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ssmppp
  • 文件大小63 KB
  • 时间2021-04-03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