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样管理办法.doc河北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工作,保证抽样工作的 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6号令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或兽药监察机构根据省畜牧 兽医局制定的抽样规划或者执法监督的需要,实施本辖区内 兽药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样工作,同时配合省兽药监察所实施 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应优先安 排对定向抽检企业、跟踪抽检企业和重点抽检企业进行抽 样。
二、 抽样人员应熟悉兽药管理法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
三、 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向被 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抽样任务书,被抽样的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抽样人员不能出示抽样任务书的,被抽样单位有权拒 维
四、 被抽样单位应根据抽样工作的需要出具以下资料:
(一)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及《营业 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生产 记录、兽药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 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 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原料药及用于分装的 进口兽药的,还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 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兽药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及《营业 执照》,被抽样兽药品种的进货凭证(包括发票、合同、调 拨单)、购销记录及库存量等相关资料;有进口兽药的,还 需提供《进口兽药许可证》、口岸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 告。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前款规定的各项证明资料,并负有保 密义务。
五、 兽药抽样应在被抽样单位存放兽药产品的现场进 行,包括兽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兽药 经营企业的仓库或营业场所;兽医医疗机构的药房或药库; 以及其他需要抽样的场所。
六、 抽样人员应当检查兽药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兽 药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 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兽药管理部门核准 的内容相符,并核实被抽样兽药品种的库存量。
七、 对同一企业相同品种抽取的样品不超过三个批号的 产品。相同批号的产品,依其库存数量,按规定确定抽样件 数。
八、 兽药生产企业成品库存产品与生产、销售记录不符 的,抽样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 检查,并报请省局组织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在全省兽药生产、 经营环节重点抽查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
九、抽样人员应当根据随机抽样原则进行抽样,并遵循 以下操作程序:
(一) 启封兽药包装前应检查所抽样品的外观情况,确 定品名、批号、批准文号、数量、包装状况等项无误后,方 可进行下一步骤。发现破损、受潮、受污染、混有其他品种、 批号,或者有掺假、掺劣、假冒迹象等异常情况时,应当作 针对性抽样。
(二) 用适当方法拆开抽样单元的包装,观察内容物的 情况,确定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骤。发现异常情 况,应当作针对性抽样。
(三) 将被拆包的抽样单元重新包封,贴上已被抽样的 标记,注明品名、批号、生产单位、抽样数量、抽样日期及 场所、抽样人姓名等。对有异常情况或做针对性抽样的产品 可暂时封存根据检验结果再作处理。
十、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抽样封条》将所抽 样品签封,据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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