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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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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摘要: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因此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备受学者、立法专家关注。在世界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的不断影响下,我国安乐死问题也面临是否能够合法化的困境。关键字:安乐死合法化违法阻却合法化的完善导论:“ 1986 年6月 23日, 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 神志不清, 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 1986 年6月29 日凌晨, 患者夏素文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①作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经过了 6 年的漫长审理最终确定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的行为不够成发犯罪。由此变引发了国内学者的激烈的讨论,本文也将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安乐死的基本常识。(一)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弄清安乐死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 euthanasia, 愿意为“无痛苦的死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指在不可就要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而在我国《法律辞海》中, 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指目前医学上确认为无挽救希望的不治之症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病人真诚的要求“安乐地死去”时医生处于道义,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单从概念分析,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较为严格。其次,安乐死从行为上被分为积极地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两种。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消极的安乐死又称被动的安乐死,指对处于抢救中病人不给予或撤销救助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在理论界大都对于消极的安乐死予以认可,认为其不够成犯罪。再者, 安乐死合法化的命题来源已久, 古斯巴达便有涉及安乐死的理念,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也赞成吧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方法。可见古人也早已认识到安乐死的问题,只是在近代纳粹德国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后安乐死才被推到具有极高讨论价值的论题。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医学的极大进步,大量的病重患者可以通过医疗维持生命,而使病人忍受痛苦的活着。于是更多的患者希望结束痛苦,安乐死便被频繁的提及甚至实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也不得不被考虑。(二)对于安乐死的认识。 1 、国际上,欧美国家子上个世纪 30 年代久开始讨论安乐死问题, 从一些民间组织到学者、司法工作者。其讨论的焦点也是安乐死合法化与否, 对此无论民间组织还是学者都主张安乐死的合法化,但世界各国政府大都采取保守的态度并不予以法定化。不过激烈的国际讨论也取得一些成果: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安乐死的个案采取默认合法化而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甚者如荷兰、比利时更是以立法的形式把安乐死合法化了,美国、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对安乐死也予以合法化。 2、在我国,对安乐死的问题自上个世纪 80 年代开始热议。 1986 年首例安乐死被判无罪后, 1988 年全国各界专家组织了一次关于安乐死的研讨会,并达成一致共识,对安乐死无论在医学上还是立法上都应慎重对待。 1994 年以来人大代表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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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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