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组织田径一、简介 1951 年新体育社编辑了新中国第一部《田径赛规则》,1952 年国家体委成立后人民体育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版《田径赛规则》和《田径赛裁判法》,中间修改了多次。从 1951 年的版本开始到现在已经出版了 20个版本的《田径竞赛规则》,过去的册子很小,大概有的是 64开本,国际田联对竞赛规则每两年修改一次,国际田联对《2002 田径竞赛规则》出了《2004- 2005 田径竞赛规则修改部分》的册子,我们现用的为《田径竞赛规则 2008 》。文化大革命后,出版了四册关于田径竞赛的裁判法。 1979 、1986 年两册为《田径竞赛裁判法》,1990 年为《第十一届亚运会田径裁判员工作手册》,较前两册详细规定了裁判员在比赛中工作的方法,每一个细节都很详细,在比赛中都要按照执行; 1995 年为《中国田径裁判工作指南》。为了确保比赛裁判工作万无一失,每次大赛前很长时间进行裁判员学习。象第二十一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主裁判以上的负责人一个月前就要集中学习,详尽制定比赛裁判工作计划,所有裁判员提前半个月到位,学习、实习, 在比赛前进行多次联调,改正不足,力求完美, 这样比赛起来才会顺利。二、田径竞赛规则总则凡举办规则第 1条中规定的国际田径比赛,均应遵守国际田联的规则,在各种通告、广告、秩序册和印刷品中均应声明此点。注:建议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举行各自的田径比赛时采用本规则。第一节 官员一、国际官员举办规则第 12条1(a) 和(b) 的比赛,应从国际上任命下列官员: (1) 组织代表(2) 技术代表(3) 医务代表(4) 兴奋剂检查代表(5) 国际技术官员/地区技术官员(6) 国际竞走裁判员/地区竞走裁判员(7) 国际公路赛丈量员(8) 国际发令员(9) 国际终点摄像裁判员(10)仲裁组在现行国际田联比赛规程中规定了任命各类官员的数量。举行规则第 1条(a) 的比赛:上述关员(1) 、(2) 、(3) 、(4) 、(10) 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任命。(5) 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技术官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6) 的人选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从国际田联的国际竞走裁判小组的成员中确定。(7) 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从国际田联、国际路跑协会的国际丈量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8)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从国际田联的国际发令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9)的人选由国际田联技术代表从国际田联的国际摄像裁判员小组的成员中确定。国际田联理事会应批准上述各种官员的选择标准、资格和职责。国际田联各会员协会有权推荐适宜的合格人员以供选派。举行规则第 1条(b) 的比赛,上述官员由相关地区协会选派。参加该比赛的地区技术代表和地区竞走裁判员由该地区的协会由其地区技术官员名单和竞走裁判员名单中选派。举办规则第 1条(a) 和(f) 的比赛,国际田联可以任命一位广告管理专员。举办规则第 1条(b) (d)和(g) 的比赛,应由相关地区协会任命此官员。举办规则第 1条(c) 的比赛,应由有关的组织任命。举办规则第 1条(e) 和( h)的比赛,应由有关的国际田联会员协会任命。注:国际技术官员应穿着易区别的服装。★举办国内一、二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与上述(1) ~(9) 相应的官员。举办三类比赛,由中国田径协会指派技术代表、技术官员、竞走裁判员和部分裁判员。二、组织代表组织代表应自始至终与组委会保持密切联系, 定期向国际田联理事会提交报告。必要时,还应处理组织者和组委会的有关职责和财务责任问题。组织代表应与技术代表协作。三、技术代表在组委会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下,技术代表应与组委会共同保证全部技术性安排完全符合国际田联技术规则和国际田联田径设施手册的规定。技术代表应向有关的组织提交竞赛日程、报名标准和比赛器材的建议,决定田赛项目的及格标准和径赛项目的分组、赛次与录取的原则。技术代表应保证在赛前的适当时间向所有参赛的会员协会发送技术性规程。技术代表对举行田径项目比赛所有其他必要的技术性准备负责。技术代表应审核报名,有权以技术性理由否决报名(如出现非技术性理由而否决报名,则应由国际田联或相关的地区理事会作出裁决)。技术代表应安排决赛前的各个赛次和全能比赛的分组。技术代表应在适当时间提交比赛准备情况的书面报告。技术代表应与组织代表合作。在规则第 1条( a)( b)和( c)的比赛中,技术代表应主持技术会议,并向技术官员详细介绍工作情况。四、医务代表医务代表对所有医务工作具有最高权威。他应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医学检查和治疗,在比赛场地可以进行紧急救护,并在运动员的住地提供医疗服务。医务代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安排对运动员进行性别检查。五、兴奋剂检查代表兴奋剂检查代表应与组委会建立联系,以保证有足够的设备用于兴奋剂检查。他应负责所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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