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提出了医疗器械质量体系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安装、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的要求,以过程方法为基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以下职责:
1、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4、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相应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仓储场地、生产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的医疗器械编制和保持一套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等。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文件的控制要求:
1、文件发布前应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再次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3、生产企业应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控制;
4、生产企业应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的要求。记录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
2、应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期限应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编制程序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确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应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包括与预期用途有关的规定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文件和其他要求。应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记录并经评审和批准。
第十八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满足设计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与产品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得到批准。应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适当时,应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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