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速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负责县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中,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为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现代化作出突出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在应用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推荐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对象,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按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订)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公众意见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需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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