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闻大事件30条_漫谈新闻侵权2021年新闻大事件30条_漫谈新闻侵权
摘要:本文结合世界各国的法律要求和中国的司法实践,从“新闻侵权”的主体特征、客体特征、行为特征、主观心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详尽和系统叙述了“新闻侵权”的组成及特征。
关键词:新闻侵权主体客体声誉权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有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刊载或播发有损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不妥内容,从而使其声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损害的民事违法行为。
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必需具有四个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客观性、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致害人含有过失。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以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法律纠纷并不全部是新闻侵权,因为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作为法律纠纷当事人的原因是多个多样的,有些可能和其职业无关,有些可能和其新闻活动无关。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还应含有下列特征:
主体特征
新闻侵权的主体,通常是指新闻侵权的直接收害者。直接收害者之外的其它人是否能够成为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世界各国的法律要求不尽相同。如在日本,其新闻法要求的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包含受害人和“和该事项相关的直接关系者”;哥伦比亚新闻法则要求新闻侵权的主体包含受害当事人和她的“上下两代直系亲属或同代姻亲”。有关死者受到新闻侵权的情况,匈牙利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要求:“死者声誉受到侵犯的时候,可由死者的亲属和死者遗嘱受益人提起诉讼。”由此能够看出,各国法律普遍要求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除受害人之外,还有其它直接关系人、死者的上下两代近亲属。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假如受害人死亡,权利主体还应包含死者的近亲属。这个“近亲属”,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一样时期的司法解释,包含其“配偶、父母、儿女、弟兄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儿女、外孙儿女”。和国外相比,中国的要求愈加宽泛,涵盖了死者上下三代近亲属。不过,对于没有这个“近亲属”的应该怎样保护其声誉权,至今仍无详细要求。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能够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即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工会、妇联、党派等组织团体作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另外,假如侵害死者(或已撤销的法人)声誉权的行为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可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新闻侵权的义务主体,也就是负担新闻侵权责任的主体,世界各国法律的要求很不一致,要求范围的大小差异也很大。如美国新闻界和法律要求,“凡和发表引发诉讼的材料相关的当事人全部有责任”,“从发行人、出版商到部分有影响的xx部组员,如总xx、收入丰厚的专栏教授、评论员或其它记者”,从中能够看出其要求的范围比较宽泛;中国清朝末年的大清印刷物专律第四章第六条要求的义务主体,包含做诽谤之人、印刷诽谤之人、谤件出版所之主人、谤件出版所之经理人、谤件之发卖人、贩卖人或分送人;法国则将销售者也要求为义务主体;瑞典法律要求“作者、编者、业主、出版者”均为义务主体,范围较窄;范围更窄的仅包含“xx和作者”,如丹麦新闻法第六条要求:“只能对xx和作者处以罚款。”
中国有关新闻侵权义务主体的要求,显示出“中国特色”。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一归纳,可发觉其义务主体是“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这其中当然也包含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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