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doc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
在建设工程中,合同的签订是需要十分谨慎的。因为合同会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接受“罚款”处罚,屡见不鲜,故,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应明确其性质及适用。接下来我就带大家看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罚款”实为惩罚性违约金
“罚款”为平等主体关于违约后果的约定,该意思自由应受尊重和认可
建设工程合同中“罚款”与行政处罚“罚款”性质迥异。后者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执法行为,前者则是平等主体间基于一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强制性规定,效力应得到尊重和认可。
“罚款”实为惩罚性违约金
各地方法院在民事纠纷审判实践中,皆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罚款”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
案例1:
怀化安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溆怀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4号。
湖南省高院认为:“经查,双方《路基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奖罚规定”中对施工管理有相应约定。
路桥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对施工方施工中的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系基于该约定,其性质当属惩罚性违约金”。
案例2: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郎溪县顺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13号。
安徽省高院认为:“海螺公司作出了《关于中冶实久冶建设有限公司枞阳海螺项目部偷盗钢材的处理通报》枞海政20096号文件,决定对十九冶公司枞阳项目部偷盗钢筋行为处罚88万元,十九冶公司在业主方出具的《中冶实久四期价拨清单-合同号ZYJAS4003》上对该笔扣款已签字确认。
十九冶公司因顺通公司私自外运钢筋的行为承担的88万元罚款,应认定为基于其与业主的总包合同,而承担的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能否调整
违约金按其性质,区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者根本区别:
补偿性违约金,其目的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其目的在于惩罚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即便守约方不存在实际损失,仍然要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之违约责任。
关于惩罚性违约金能否调整,如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曾作出回应:
“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对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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