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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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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
地审核审批,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适用本办法: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
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农村道路、沟渠等需要使用林地的,
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限制占用生态
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和单位
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
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二)国防或者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三)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
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
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地除外。
(五)前项之外的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
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乡村公共事
业、民生、农村宅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
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以下保护
林地。
(八)公路、铁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
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
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内,不得使
用Ⅲ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
地。
(十)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2 —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
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其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可以一并申请。
第五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
林林地面积 5 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 20 公顷
以上的建设项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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