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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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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试行)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试行) 2006 年 08月 28日 16时 31分8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 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 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第五条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 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第六条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 需继续治疗的,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 15 日内作出确认结论,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 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 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 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 按其鉴定结论, 享受相关待遇。第八条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第九条本办法自 2006 年9月1 日起施行。附件:《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附件: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 、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 、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 ICD-10 )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 肘和前臂损伤; 腕和手损伤; 髋和大腿损伤; 膝和小腿损伤; 踝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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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