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委托担保合同
来源:法大大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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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向 人民法
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手续。 甲
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 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向法院提供
财产保全保函, 并按法律规定和甲、 乙双方约定收取相应担保费用并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名下的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方申请财产保全后经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实际保
全价值:人民币 / 万元。
3、乙方在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约定的担保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担保期间
乙方的担保期间为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后, 乙方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之日起至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之日为止:
1、甲方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一审终结(终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调解、裁定、当事人自
行和解等),且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甲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起诉,人民法
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依法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4、不可抗力出现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5、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乙方担保责任的情形出现。
第四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元整。
(大写:人民币 元整),若乙方的担保时间超过 12 个月,甲方应向乙方
另行支付人民币: / 元/ 月(大写:人民币 / 元 / 月)的超期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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