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作者: 任玉来发布时间: 2011-07-11 09:41:21 【问题提示】一、遗赠抚养协议在受遗赠人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时, 而该协议未被解除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取得协议财产? 二、紧急情况消失后, 被继承人仍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紧急情况发生时所立口头遗嘱是否继续有效? 三、一个老人先去世, 家庭财产一直由另一老人掌管, 当该老人逝世后, 法定继承人就先前去世老人的财产发生争议, 要求分割时,该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收养时被收养人年满 14 周岁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要点提示】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 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致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 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四、《收养法》第 4 条规定: “下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二) 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基本案情】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 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 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 王显收养王凯时, 当时王凯年仅 15岁。 1995 年王显的妻子去世, 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 疏于对老人的照顾, 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 1999 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 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 40 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 402 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 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 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 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 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 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 不久病故。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 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 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 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 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 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 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 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 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 相对于王凯来说, 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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