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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法律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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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法律认定
一起遗产继承纠纷中的法律认定
  【问题提示】
    一、遗赠抚养协议在受遗赠人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时,而该协议未被解除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取得协议财产?
    二、紧急情况消失后,被继承人仍多次以口头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紧急情况发生时所立口头遗嘱是否继续有效?
    三、一个老人先去世,家庭财产一直由另一老人掌管,当该老人逝世后,法定继承人就先前去世老人的财产发生争议,要求分割时,该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四、收养时被收养人年满14周岁的,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能否成立?
   【要点提示】
    一、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二、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基本案情】
    原告:王磊(化名)
    被告:李海莲、王凯(均系化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原告王磊两兄弟系被继承人王显的儿子,其中老大王凯是王显死去好友的儿子,王显收养王凯时,当时王凯年仅15岁。1995年王显的妻子去世,与王显共有的四间房屋未作分割。鉴于王显的两个儿子工作很忙,疏于对老人的照顾,而邻居李海莲时常看望老人,并且在老人生病期间照顾尤佳。1999年王显与邻居李海莲达成抚养的协议,协议规定“李海莲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负担老人的后事,老人将自己4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连同建筑面积402平方米的房屋,赠与李海莲”该遗赠抚养协议经过了公证。但在签订该协议之后,李海莲对老人的态度日渐冷淡,甚至连老人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证,尤其在老人生病期间更是不理不睬。见此状况大儿子王凯出于义愤,辞去外地的工作,回家照料病重的父亲,在这段期间里其父多次向周围的亲友表示死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其大儿子王凯所有,
其中包括了与李海莲协议中的财产。此后老人病情时好时坏,不久病故。李海莲与王凯、王磊两兄弟在遗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李海莲拿着经过公证的赠抚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王凯则坚持自己父亲亲口答应将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王磊主张自己是父亲的亲生儿子,而且父亲生前自己在经济上有所付出,应当同样享有继承权。现在王磊将哥哥王凯、李海莲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原告王磊诉称,母亲去世后家里的财产一直由父亲王显掌管,原告一直未主张与父亲分割母亲的遗产,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因分家产发生争议,自己有权分得当年的母亲那份遗产分割。再有,王凯虽然是父亲名义上收养的儿子,但算不上是父亲的亲生骨肉,不能是合法的继承人,无权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李海莲虽然和父亲王显有过协议,但李海莲并没有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行事,相对于王凯来说,李海莲更是无权要求取得财产。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被告李海莲辩称,自己在照顾老人身上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相反老人的两个儿子不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将年迈的老人独自撇在家中,老人生前曾多次向其表示内心的凄凉和孤独,自己是看不
面或者录音形式将口头遗嘱确立,故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被告王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人病重期间主要由被告王凯负责照顾,被告王凯对被继承人王显扶养较多,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的适当的遗产。
   (三)原告母亲虽然去世多年,但自其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未分割的共同共有状态。直至王显过世时两被告主张继承遗产,才是原告王磊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故原告要求分割其母亲遗产份额的权利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四)被告王凯被收养时已经15周岁,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并且收养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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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2yu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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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