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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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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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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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受案范围的意义
(一)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二)有助于审判功能的发挥
(三)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
(四)有助于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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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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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规定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确定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
1 主体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内容标准: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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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受案范围的种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4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6 法律规定由法院运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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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与评析
(一)问题:
1 我国《民诉法》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十分模糊、笼统,且缺乏应有的涵盖力。
如:第3条关于受案范围的界定只涉及了有关法院受理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问题,并未涵盖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
2 案件定性不准,导致法院受案范围标准未能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如将选民资格案件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将其列入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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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析
实践在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的问题主要有:
1 无限扩大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2 完全以制定法为依据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 完全从法院的角度和立场出发,滥用司法解释权,对法院受案范围予以任意克减,严重侵犯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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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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