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 200年12月25 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 年4月1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 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保证和促进村民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向村民如实公布村务活动中事关村民根本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财务和政务事项。第四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服务的原则,坚持真实、规范、及时的原则。第五条本条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民政、监察、国土资源、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乡(镇) 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务公开工作纳入乡(镇) 干部目标管理, 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下列村务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 村年度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的计划和完成情况以及审计结果; (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 (四)新农村建设规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五)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使用情况; (六)农民承担的税负收缴情况; (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情况; (八)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情况; (九)当年人口出生名单,申请生育二孩人员的名单和条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奖励和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第八条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 (一)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其使用情况; (三)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村务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误工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支出情况; (四)上级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财政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 (五)村公益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支出情况。第九条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一)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承租、转让费的收取情况; (二)村固定资产购进和维修计划和落实情况; (三)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银行贷款、应收应付、单位往来等债权债务情况; (四)村务办公经费的开支; (五)水电等村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缴情况;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和供养费发放情况。第十条下列村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 国家和各级政府征用土地的方案, 征地各种补偿费收入和发放、使用情况; (二) 救灾救助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三)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四) 村集体兴办项目的立项决策、方案论证、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 (五) 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六) 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 或者村民代表点题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村务公开涉及决定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决策前向村民公开; 工作周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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