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村-民-自-治-章-程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他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七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八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纪录并存档。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
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所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村干部的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干部,要责令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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