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728( 颁布时间) 20000728( 实施时间)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 文号)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2000 年7月 11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4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建设第五章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 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 划定范围, 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地形、地貌、山体、溶洞、冰川、河溪、湖泊、瀑布、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特殊地质环境、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历史建筑、历史名人故居、宗教寺观教堂、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下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第六条风景名胜区设立人民政府的, 由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 应当设立管理机构, 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 统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 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 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保护, 统一管理, 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 常住人口过多的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外迁。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所属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第十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以及其他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 保护自然、文化遗产, 维护生态平衡, 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综合效益; (三) 突出风景名胜区特性,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避免自然风景人工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化。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居民的意见。规划在上报审批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环保、国土资源、电力、民族宗教等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c69885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