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2008 年 03月 11日 16时 00分 291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劳动人事“社会保险”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基金[2008]1 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监督举报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授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 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第四条举报范围包括: (一)参保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 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 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 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 2. 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 虚构、隐瞒事实, 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单位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 个人伪造、变造材料, 虚构、隐瞒事实, 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 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 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二)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 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 利用社会保障卡,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 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 或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3.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 分解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4. 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 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 未经参保病人同意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转嫁给病人负担的; 6. 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非医药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7. 采用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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