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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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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宁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文件(第一批、第二批)的通知》(海委办发〔2013〕1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行政辖区内企业进行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凡涉及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所有企业均须实行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技术核算等管理工作,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信息发布、咨询服务、具体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等工作。
第五条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排污单位是指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注册登记且持有合法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或者已经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宁市排污权指标差别化市场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本办法规定,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和有偿使用价格每年进行差别化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对连续第二年仍列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的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的B3类企业,在原差别化核定排污权交易价格和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加倍;对连续第三年仍列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C类的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的B3类企业,取消其排污权指标,纳入市镇二级排污权储备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年度内受到二次环保行政处罚的企业在核定其排污权交易价格和减排任务后加倍;对暂不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按A类企业核定其排污权交易价格和减排任务。
第八条公示期间排污单位无异议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及有偿使用价格进行确认。排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单位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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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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