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件审理“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的理解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高兴能在这次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上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我看了一下,在座的 54 名学员, 有一部分是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 也有一部分是刚刚踏上纪检监察岗位的新手。首先, 请允许我对在纪检监察岗位上默默坚守的老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对新同志的加盟表示热烈的欢迎。这次培训, 领导安排我讲案件审理知识, 虽然我已离开了案件审理室主任岗位,但凭着对案件审理的感情, 还是欣然接受了任务。考虑到这次换届后新手较多的实际,所以在这次培训会上,以案件审理“二十四”字要求为主题, 结合个人的体会, 与大家共同交流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要求,不对之处,敬请指正。首先, 我想介绍一下什么叫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就是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和政纪的案件进行审核处理的活动。大家知道, 法律上有检察院和法院, 检察院负责案件的侦察和起诉, 法院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明天, 胡常委还要给大家讲案件检查的相关知识, 纪委的案件检查室就相当于检察院, 从事的是案件挖掘取证的工作; 案件审理从事的是案件定性处理的工作, 案件审理室就相当于法院。在我们党内, 纪委集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于一身, 在座的各位, 既是案件的检察长、也是案件的审判长,我认为既要当好检察长, 更要当好审判长。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理工作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性要求, 必须要认真负责对待。审理工作是处理人的工作, 必须慎之又慎。当前, 纪检监察工作现在的面越来越宽, 任务越来越重, 但经验告诉我们,很多年后很可能许多工作都烟消云散, 但案件审理卷宗档案, 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留的文字财富, 100 年不变, 我们市纪委档案室保管的还有建国前处理的案件, 现在找到纪委申诉的有 50 年代的案件。作为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对历史负责, 对所办案件负责, 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案件。前不久, 听说不少地方出现案件档案遗失的问题, 希望大家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审理工作的“三口”职能要求, 必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审理工作是关口,如果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手续审核把关不严,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这方面应该说有些镇办有教训,原先楼河镇的伍代新、胡场镇的刘戊生应该有过教训, 虽然说这些案件过去多年, 但办案不到位, 人家缠访有道理, 到处上访, 会给我们工作造成很大地被动。审理工作是出口, 如果在案件定性过程中, 明明是贪污, 定成违反财经纪律, 就会放纵违纪; 明明是一般性错误, 却上纲上线, 就会侵害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审理工作是窗口, 如果处分决定红头文件发出去错别字成堆,把“处分”写成“处份”, “留党察看”写成“留党查看”等等, 漏洞百出, 就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三是在查办案件新形势下, 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既懂办案,又懂审案。在人们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条件下, 如果办案人员对法律法规不理解, 就去找人取证, 人家说什么, 我们就记什么, 最后取证材料一句有用的话都没育, 必然会造成案件被动。原来经常讲一个有关生活作风案件的笑话, 办案人员去找女方取证, 取证的同志比较害羞, 不好深问, 女方回答也比较含蓄,说“最后, 我就和他上了床”。可是,在审理上“上了床”的意思是什么, 就缺了深入地问这句话。现在不少案件也有类似的情况, 如某单位纪委找本单位一名收钱不上帐的职工调查取证,调查完毕,纪委把材料拿到审理室看,材料做了两三页, 问了一些问题, 最后只有一句话, 他把“ 30000 元钱交给我了,在我手中”。既不问收的是什么钱、开票了没有, 也不问为什么收钱不入帐的原因等等, 实际上这是一个贪污案件, 当审理室建议他们再去调查核实时, 当事人怕被法律追究, 已经躲起来不愿再配合,造成案件久拖不结。因此,在座的各位在掌握案件突破方式方法的同时, 必须了解案件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 努力做到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评判一起案件办理的质量,其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要求。下面, 我结合实际操作对“二十四字”要求做逐条讲解。一、事实清楚事实清楚, 是指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主客观原因、后果以及本人的责任,必须真实、具体、准确,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事实清楚, 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它包含三层内容: 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 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 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这些是教科书上介绍的内容。做到事实清楚, 我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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