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 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 年法协 115 号文规定, “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200 7年4月至200 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经整理,2007 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 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 200 人等情况的案例。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 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 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这类公司大多在 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序号公司名称职工持股形式规范途径 1全聚德 93年,定向募集设立, 内部职工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 94年4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订了《内部股权登记管理协议》; 01年6月,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 2济宁如意 93年,定向募集设立, 内部职工股 80万股, 同时超范围发行, 万股 97年4月将准备上柜交易的全部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托管; 99年4月,将停止交易后的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了托管; 02年6月,再次办理托管至今; 取得省体改委及省政府确认批文 3恒邦冶炼 94年,定向募集形成 25% 的内部职工股,466名职工 95年委托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托管; 03年内部职工股在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并经山东省体改办批复同意; 04年,全部职工股转让给恒邦集团 4烟台氨纶 93年,定向募集改造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 % 94年至 99年,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托管比率达 % ; 99年至 07年1月,转至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比率为 100% ; 截止 07年6月,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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