诌议“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除了取得正常的销售、劳务收入外, 也会取得各种财政补贴收入、投益收益、拆迁补偿收入等, 对后者收入, 许多企业经常对其是否作为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及如何计缴, 拿不定主意, 在此, 进行如下分析。一、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 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 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一) 国债利息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法所称国债利息收入, 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银行发行的国债, 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二)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当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 对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需再补征企业所得税, 即国家放弃了部分税收收入, 这可能引发投资企业向享受低税率或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增加投资, 并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转移利润, 从而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影响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 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 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第二,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122 号) 规定,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79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 除另有规定者外, 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不征税收入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 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指的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拨付的财政资金, 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审核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必要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证明。如单位能够提供证明属于财政拨款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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