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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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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 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 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据笔者对 2000 年至 2004 年, 4 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 436 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 其中有 % 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 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因此, 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 实现司法公正,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 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 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一) 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 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司法实践中, 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 据统计尚不到 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 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激愤的情绪之下, 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 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 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如王某盗窃案, 其中一辆已使用 2 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 6000 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 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 万元。估价不准确, 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 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二) 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司法实践中, 由于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少是外地民工, 他们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经济上又难以承担委托辩护人的费用, 因此, 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较低。据笔者统计, 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仅占同期检察院起诉盗窃案件总数的 15% 。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通常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时只会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而对公诉人例举的被害人陈述,物价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难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质疑意见。即使庭审时偶尔有犯罪嫌疑人提出“物价鉴定数额偏高”的意见,亦因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法庭不予采纳。笔者认为,针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措施是: 1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必须彻底摈弃物价鉴定结论是不可怀疑的、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科学的结论”这一错误的观点, 切记作为鉴定结论之一的物价鉴定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明力,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盗窃对象为现金以外的其它实物的盗窃案时, 应尽可能地努力追回涉案物品, 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 3 、在不能追回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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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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