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IDC、ISP业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和实施目的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通信行业标准制定。
本方案制定的目的是完善IDC、ISP两项业务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IDC、ISP市场监督管理,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促进我国互联网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鼓励健康发展,促进有效竞争。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进入IDC、ISP领域。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IDC、ISP市场从资源出租向服务精细化、差异化发展。
(二)审批公平公正,信息依法公开。依法公开许可对象、范围、条件和申请方式,确保审查公平、审批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三)强化安全监管,确保网络安全。通过必要有效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手段,对IDC、ISP企业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
三、IDC、ISP业务许可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我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2个条件细化明确如下:
1.“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应符合有关规定。
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需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专人专岗制度,配备与本企业接入网站数量相匹配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要明确2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每接入1万网站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人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客户服务部门,设立专职投诉处理人员,配置用户投诉处理公开服务热线。
2.“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房和场地,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以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机房要满足《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和《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的相关规定;所使用的交换和路由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IDC机房包括UPS、发电设备、冷却系统、机柜等设备。IDC机房和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或者租用合同、机房设计文档、监理报告、机房施工文档等。
(2)申请IDC、ISP业务的企业,应建设独立并具有以下功能的IDC、ISP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
——建设企业端互联网网站备案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变更所接入网站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并实现与部、省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连接。
——建设企业接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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