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挂失业务一、储蓄存款挂失的基本规定储蓄存款挂失业务是指存款人因各种原因遗失存款单(折)、银行卡、预留印鉴和遗忘预留密码, 要求银行将有关存款账户止付, 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补发存单(折)、银行卡、更换预留印鉴、密码重置或支取存款。(一)办理挂失业务必须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 挂失的种类: 存单(折) 挂失、银行卡挂失、密码挂失、印鉴挂失。记名式的存单(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折)不能挂失。(三)挂失的方式:口头挂失(或函电挂失)、正式挂失。(四)储户遗失存单(折)、银行卡、预留印鉴的印章或遗忘密码, 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留底备查)、印章丢失证明( 预留印鉴的印章挂失时提供), 同时还需提供存款人姓名、账号、金额、种类、开户时间、住址等有关情况, 向开户的营业网点正式书面申请挂失。营业网点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或未被冻结的前提下, 应先进行计算机挂失操作( 口头挂失、正式挂失、账户止付), 再办理其他手续, 以防挂失人存款被他人支取。(注: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港澳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储户申请挂失前,该存款已被他人支取,本行不负责任。(六) 在特殊情况下, 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 但必须在口头挂失( 或函电挂失) 五天内补办书面正式挂失手续, 否则将自动失效。若存款在口头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 本行不负责任。口头挂失原则上可在任意营业网点办理, 由于我行目前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无法查询其他营业网点的储蓄存款, 故经办人在受理其他营业网点储蓄存款的口挂时, 及时要求申请人以电话形式向原开户营业网点进行口挂。正式挂失和密码挂失及正式挂失期满后的补发存单(折、银行卡)、更换预留印鉴、密码重置或支取存款必须回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七) 密码挂失必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可当天进行密码重置或密码取消。如本人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来,需本行人员上门办理。(八)如果存款人死亡,合法继承人可办理存单(折) 、银行卡、印鉴、密码的挂失, 但在正式挂失时必须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有合法继承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或裁定书、调解书), 凭以办理挂失相关手续。(九) 正式挂失七天后, 储户本人到原挂失营业网点办理补领新存单(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手续。印鉴挂失, 如果是不通兑户, 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账户 3 天可启用; 如果是通兑户, 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账户七日后可启用。(十) 口头挂失, 可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函电形式除外), 正式挂失时, 除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外, 还需持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但正式挂失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银行卡或支取存款手续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 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能力者,由监护人(父母双方,无父母的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十一) 营业网点若发现有伪造、变造、涂改存单(折)、银行卡或冒领存款者, 应扣留存单(折)、银行卡, 并报告公安机关和办公室安全保卫人员。(十二)储蓄存单(折)、银行卡、印鉴、密码挂失为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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