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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必会知识点总结.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3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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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一) 反垄断法的概念(二)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三) 反垄断机构我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为“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反垄断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下设置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如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工作。此外,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示:区分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注意: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四)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二、经济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是《反垄断法》规范的重点, 有三种形式: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一) 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实施主体一般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二是共同或者联合实施。三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四是已经或可能导致市场上限制竞争的后果。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共同形成的“价格联盟”,就属于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垄断协议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1 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反垄断法》第 13 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 联合抵制交易; (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 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反垄断法》第 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 国务院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 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第 15 条规定: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实行垄断协议豁免: (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数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上述前 5 种情形的,经营者还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所谓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提示: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可能是经营者,也可能是行业协会。[考点提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二)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情形。《反垄断法》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 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3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考点提示]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情形;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三)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优势等方式达到市场支配地位, 从而获得经济优势的行为。 1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上述第一种情形是直接集中,第二、第三种情形是间接集中。 2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豁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进行申报应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加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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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