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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公诉词范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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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公诉词范文
  篇一:公诉词范本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词
  被告人:洪志清
  案 由:洪志清受贿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洪志清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揭露犯罪,弘扬法治,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公诉人觉得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被告人洪志清利用职权便利,大肆收取贿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洪志清原为福清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人民的公仆,却不思为人民服务,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反而利用自己担任台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从2001年到20xx年,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贿赂,。根据刑法第93条、第385条的相关规定,其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并具有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洪志清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根据其收受贿赂的金额、次数等清节看,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被告人洪志清受贿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犯罪次数频繁。所涉金额巨大。从我院调查掌握的证据来看,在2001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台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不同的手段向他人收取贿赂,仅我院点差属实的受贿次数就有12此之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人洪志清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并多数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严重呢构成犯罪。被告人洪志清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及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廉洁奉公,甘为人民的公仆,为人民谋福祉,为祖国做贡献。然而,她却为了贪图自己的享受,忘却了自己的身份,辜负了祖国和人民对他的栽培和期望,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将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所能应有的品格和素质抛诸脑后。其行为,将受到广大人民的唾弃,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洪志清一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任由像洪志清这样的腐败分子为所欲为,我们的法官队伍将会丧失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将会毁于一旦,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国将不国。所以,所有的共产党员及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以洪志清为戒,警醒自己,“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私欲膨胀,都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手中越是有权,越要警钟长鸣,越要加强世界观的改
  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正确的理想信念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能变,牢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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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qiang198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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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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