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2服务类招标合同期满续签
招标法2
概述
我国建筑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是在对外开放以后随着外资的涌入而引进的,其发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相一致。建筑工程招投标经历了1981年—1984年的试点阶段、1984年—1994年的推行阶段以及1994—2000年的完善阶段。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投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
在有标底招标中,招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尽管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信息公开不够、公平性不够、公正性较差、暗箱操作、明招暗定、行政干预、权力寻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我国已加入了WTO,各方面都要与国际接轨,建筑市场也不例外,而国际上招投标的惯例是“最低价中标法”的无标底招标方式,我国的招投标办法也应该随之改革。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情况,一种有特色的无标底招标方式在我国交通、市政、建筑等部门逐步推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本文旨在对无标底招标法的操作程序、应注意的环节以及先进性和科学性进行探讨,以期对我省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所帮助和参考。
2无标底招标的概念评标方法和程序
无标底招标法是招标单位在招标中不设标底或者即使设标底也不作为评标标准,而是将项目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具有最低评标价格的投标人”。“评标价格”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的约定,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和汇总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改正和评估后的投标报价。
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定标通常分为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定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报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配备、施工技术能力、履行合同情况以及临时设施的布置等进行评估,按合格与不合格两个标准评定,不合格的投标被拒绝。
(3)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估。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合格的投标进行投标报价评估。在评估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后,确定评审报价,并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4)对报价答辩结果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最低的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认定报价不低于成本后,即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如被认定为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对下一名次投标人进行报价答辩,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并写出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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