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 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由
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对公民处以超过 5000 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
30000 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
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 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
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
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 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
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 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包括违法事实、 证据、
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 、 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承办
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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