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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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