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论文
浅析《国防动员法》中民用资源征用的几个法律问题
民用资源征用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国防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的使用权或个人劳务的国防行为。其原理在于借助法制手段实现国家紧急处置权与公民财产等权利之间在特殊衡。国家机关或组织可以而且只能为了国防利益必需的相关事项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即国家只能在军事斗争等军事利益必需的前提下进行征用,如果国家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如满足一般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征用)配置社会资源,则不得采用该征用手段。
一、民用资源征用的强制性
民用资源的征用属于国家的一种单方行为,是不以征用义务人的同意为前提的。因为民用资源的征用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这种公共权力必须以征用国家稀缺资源为手段来满足国防利益的特别需求,由此,必须强制排除因个人任性而妨碍国防利益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制性必然成为民用资源征用的根本属性,此强制属性根源于完成各项军事任务和保障现代战争的需要。现代战争具有复杂多样、预警时间短等显著特点,这些特点直接催生了民用资源征用的强制性特征。而民用资源征用的这种强制性更明确体现为:如果征用遇到阻碍,国家有权行使直接强制执行权力,直接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一般会合弃其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如通过罚款等间接强制等措施达到义务人执行征用决定的目的。如《国防动员法》规定,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有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二、民用资源征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用资源的征用直接关系到国家国防利益的实现,所以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手段预先设置系统、有效、科学的征用规范,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这样才能保障有力。同时,民用资源征用行为主要调整的是国家公权力与私人财产所有权等私权的关系问题。根据现代人权理论和法治思想,基础性的财产权是人权的根基,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作为基础性人权的财产权,如果受到任意侵害,是不符合现代法治思想和人权理念的。因此,民用资源征用必须依法进行,这样才能在保障国防利益的同时,兼顾私人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民用资源征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民用资源征用主体和职权必须由宪法、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民用资源征用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民用资源征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违反征用法律规范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民用资源征用在依法实施的前提下,还必须保证在实现特定国防需要的前提下,符合合理性要求,即军事征用的手段
详细的规定,弥补了一直以来民用资源征用补偿相关问题模糊不清的不足。《国防动员法》规定: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民用资源征用的程序性
民用资源征用程序是指民用资源征用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等形式。根据适用情况的不同,民用资源征用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民用资源征用程序和简易民用资源征用程序。一般民用资源征用程序是在所需征用物资较多、征用范围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必须通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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