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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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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学派自然法学说的由来?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 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或者说, 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 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 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 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 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 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是神的立法, 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 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 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 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 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他认为, 自然法永世长存, 万古不变, 是绝对正确的; 而人定法( 制定法) 则有两种情况: 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 否则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 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 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 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 而仍然是“空中楼阁”, 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 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 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 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 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 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 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 它渊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 17-18 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 、孟德斯鸠(法国) 、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 、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 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 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 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 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 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 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 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 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 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 行为法) 之外, 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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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