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文物收藏单位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文物系统管理的各级各类文物收藏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文物收藏单位检查巡视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视制度、文物安全报告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检查巡视制度
第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的日常检查巡视,由各文物收藏单位负责,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各市县、各单位应建立如下制度:
(一)岗位日检制度:各岗位工作人员每日应对本人职责范围内所涉及到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部门周检制度:各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对本部门涉及文物安全的工作进行检查;安全部门负责人或安全保卫专干每周应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应做出记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内设安全部门或办公室备案。
(三)单位月检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应每月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主管部门季检制度:县(市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市级主管部门半年检查制度:市(州)级文物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对本辖区内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及省文物局备案。
(六)省文物局应每年有计划地对全省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察,写出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及国家文物局。
第五条 上述检查为例行检查,除此之外,各市县、各单位应不定期地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文物保护单位检查巡视制度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检查巡视, 由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 未设保护管理机构的,由市(州)、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第七条保护管理机构的检查巡视职责:
(一)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包括由其保管和陈列的文物)的保管、使用状况;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有格局、环境景观和历史风貌的保护状况。
(二)发现和制止盗掘、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行为; 发现和制止破坏、污染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环境景观、历史风貌的行为;发现和制止擅自移动、拆除、污损、 破坏文物保护标志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三)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受自然损坏现象或存在自然损坏隐患,并及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四)检查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巡视检查应做出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参与人员、检查时间、检查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意见等。
第八条 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每季度应有计划地对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其中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季度检查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写出书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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