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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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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 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
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 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但是在充分利用其
自身优势时, 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
制。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 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
自身权益, 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
为此我们总结了几个案例, 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梳理, 供您参考。
“某方可以任意解除该协议”是否有效?
任意解除权, 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 它
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 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
解除合同。
现《合同法》所涉及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有:不定期租赁合同(第
232 条) ;承揽合同(第 268 条) ;货运合同(第 308 条) ;标的已公
开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 337 条) ; 保管合同 (第 376 条) ; 委托合同 (第
410 条) 。
需要说明的是, 上述合同中对于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也是有明
确限制的,需要参看具体的规定。
而对于除上述合同之外的合同, 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任意解除权又该
如何处理呢?通说认为, 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仅在法律有明确规
定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并且根据《合同法》第 8 条的规定,当事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根据该合同严守原则, 如果允许当
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 便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 导致合同
不稳定。因此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对此( 2014)宜徐民初字第 0048 号案件,明确进行了说明“允许当
事人任意解除合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稳定性的
立法目的。 ”故而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无效。
“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是否可以排除任意解除权?
既然合同双方不能设立任意解除权, 那么是否可以进行限制呢?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 我们得到了肯定的观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的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与湖南
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中【案号: ( 2015)民申字第 990 号】明确表明“就案涉有偿合同而
言,该条所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可以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予以排除。
当事人通过合同就任意解除权不得行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
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成
都和信致远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 ( 2015)民一终字第 226 号】也进一
步确认 “合同中预先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即均不得中途单
方面解除合同。 该约定内容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
定, 其中限制任意解除权的条款亦应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
束力。 ”
上述司法判例尽管不能作为法律强制适用, 但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会对
各地法院审理案件产生指导作用, 而上述两案的观点也较为统一, 即:
合同双方可对法定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
三、无名合同中任意解除权条款是否有效?
现实永远比法律条文更为精彩, 实践中为满足商业发展的需求, 存在
大量的无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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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hangjin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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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