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经 2007 年3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6月1 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 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 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 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 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 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是开展水文工作的依据。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水文事业发展目标、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网络和业务系统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国家对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复,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第十二条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