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注册申请表
兽药注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申请分类:境内企业申请新兽药注册填写境内生产兽药申请;属进口兽药或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生产的,选填进口兽药申请。
2.注册分类: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的注册分类填写,未列入上述附件的注册事项,选“其他”,并应当简要填写注册事项。
3.兽药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兽药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兽药制剂自拟兽药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兽药名称核查工作。
4.英文名/拉丁名: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兽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
5.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
6.化学名: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
7.其他名称:系指曾经作为兽药通用名称使用,但经国家规范的兽药通用名称取代者。
8.商品名称:新兽药注册无商品名称,进口兽药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
9.兽药名称来源:来源于中国兽药典、部颁标准的,选填兽药国家标准;来源于国家药典委员会的,选填国家药典会;来源于文献的,选填文献;属申请人按有关命名原则自行命名的,选填自拟。
10.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指中药或者天然药物的有效成份。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11.制剂:在“剂型”后填写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兽药典》,选《中国兽药典》剂型;属《中国兽药典》现行版未收载的剂型,选新剂型,进口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
文。
规格:填写本制剂的规格,使用公制单位符号。每一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规格。
12.包装规格:指一个最小销售单元里包装的完整制剂的个数,如×片/瓶,×支/盒。每一份申请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
13.有效期:本品种的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
14.处方内药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药药味:应当使用规范的药物活性成份或者中药材、中药饮片名称,同时应当填写按1000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申报复方制剂,应当预先进行处方查阅工作。
15.处方内辅料: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填写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的处方量。
16.制剂中化学原料药来源:使用境内有兽药或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的,选境内生产;使用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选填进口注册;原料药同进口兽药制剂一并审批而未独立注册的,选填未注册;原料药同制剂一并申请注册的,选另行申报。
17.制剂中的中药材标准:制剂中所含中药材,均有地方、国家药品或兽药标准的,选填全部法定;其中含有没有地方或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选填含非法定者,并注明药材名称。
18.兽药标准依据:指本申请所提交兽药标准的来源。属于申请人自行起草的,选填自拟标准;进口兽药标准来源于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选填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
19.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简略填写主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20.给药途径及特殊用法:填写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静脉注射等。用法用量有异于使用常规或者另有特殊用法的应简略描述。
21.是否特殊管理兽药:属于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特殊药品,应分别选填。
22.专利:所申请兽药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外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药物专利、工艺专利或者适应症专利等情况。
23.境外是否获准上市:对于申请境内生产的兽药,系指同品种境外上市情况;对于申请进口的兽药,系指该申请人申请的兽药被境外兽药管理机构批准上市情况。境外已经获准上市的,应填写上市国家或地区名称及上市日期。
24~26.申请人:机构1,对于新兽药申请是指具备本产品生产条件,申请生产本产品并提供质量复核用样品的生产企业;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尚未确定本产品生产企业的,填中试样品委托生产企业。对于进口兽药申请,应当填写境外制药厂商(持证公司)的名称。机构2,对于新兽药申请,应当填写申请新兽药证书的机构;对于进口兽药申请,应当填写该兽药的国外生产厂。机构2与机构1完全相同,也应当逐项填写。机构3,只能填写其他仅申请新兽药证书的机构。仍有其他申请新兽药证书机构的,可另外附页。对于进口兽药申请,如有国外包装的,则填写在机构3位置。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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