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更高水平的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机构职责]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实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常态化。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高等院校学生、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文明单位职工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行为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坚定践行者、促进者。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六条[倡导行为]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推进移风易俗,文明婚丧嫁娶、文明节庆、文明祭扫;
(二)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
(三)提倡绿色出行,在湖州生态文明日(8月15日)自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步行出行;
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木或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三)在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开展集会、娱乐、广场舞等活动时,不得影响交通、干扰周围正常生产生活;
(四)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等杂物;
(五)不违反规定在河道、湖泊等水体洗涤、游泳、养殖和捕捞,不得在河岸堆放杂物、乱搭建。
第九条[交通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停车时应当按交通标志方向有序停放;
(二)驾驶机动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设备,行经积水路段应减速慢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物或乘坐12周岁以上人员;
(四)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走,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随意横穿道路和跨越绿化带、隔离栏等设施;
(五)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乱扔垃圾或吐痰;
(七)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八)不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
第十条[社区文明]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不私拉管线等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在小区内鸣笛;
(四)车辆停放不得占用绿地和他人车位、车库门口,不得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
(五)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毁绿种植、饲养家禽家畜;
(六)进行房屋装修不得妨碍社区环境和他人生活,应当按规定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
(七)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墙开洞、违规经营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使用。
第十一条[绿色生活] 公民应当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一)公民应当按规定将垃圾分类并投放到指定位置;
(二)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调的,夏季最低温度控制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最高温度控制设置不得超过20℃;
(三)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章 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十二条[鼓励慈善]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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