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开征,2006年底修订:提高税额标准、扩大纳税人范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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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988年开征,2006年底修订。
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土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土地。
设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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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符合标准单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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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使用权未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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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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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定额税率
大城市 ~30元
中等城市 ~24元
小城市 ~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12元
经济落后地区、发达地区,按有关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和提高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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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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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17页例题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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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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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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