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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法学方法论》中的法学与法学方法论
在《法学方法论》的引论中,拉伦茨对法学作了以下界定: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即狭义的法学。在另一场合,拉伦茨又指出,法学是指按照特定方法对实在法进行的思想的诠释和领悟,即所谓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包括比较法、法学方法论和法的一般理论,其承担着三重任务:解释法律、发展法律和整合法律资料。据此,拉伦茨对狭义的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理解,已超出了传统法教义学的范围。在德国学界,如果以德国自然法学家托马修斯(Christian Thomasius)为分界点,有两个用语可以表示法学的含义。在托马修斯之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Jurisprudentia由Juris(Jus,主要指法律实务)和prudentia(实践智慧)组成,强调了法学的实践品格。在托马修斯之后,法学一词日益由Rechtswissenschaft表达,其直译为法律科学,一般包括法哲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和法律教义学。虽然Rechtswissenschaft与Jurisprudenz互换使用的情况仍然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由此可见,拉伦茨所谓的狭义的法学即其所称的法律教义学,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亦非较为广义的法律科学,而是包括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科学的部分内容。但是,在上述用语的使用上,《法学方法论》存在着互换的混乱状况,例如,该书在引言对法学所作的界定,用的是狭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im engeren Sinne),即Jurisprudenz,在第二章表述法学方法论时用的是Jurisprudenz(Methodenlehre der Jurisprudenz),但是,该书的标题用的却是广义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在行文中又将Jurisprudenz与Rechtswissenschaft互换。
拉伦茨对法学的界定及使用,当然不能简单地视为是他对法律教义学一词的误用。在方法论的领域,与传统的法律教义学相对应的是法律解释,而拉伦茨却认为法学的任务除了法律解释外,还包括发展法律和法律资料整合,可见他扩展传统法律教义学的一个直接目的,就是要在方法论上突破法律解释的单调内容,而开放出发展法律的空间。由此又可推出一个必然的结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方法论。
习惯上,人们将法学方法论限于理论研究领域,与法学研究方法同义。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包括法律中的概念与法律概念。其中,界定法律概念是法学研究最主要的内容,其目的是预设什么是法律,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涉及“何为正确的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一命题,因而其亦是法哲学的任务(法律本体论)。研究和预设法律概念的方法,即法学方法的内容,主要有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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