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司法解释.doc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质疑
内容简介: 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相 关解释,旨在解决合同法实施十年
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合同的订立、 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旨在解 决合同法实施十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难题。在此,本文 仅针对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提出一些质疑。
解读解释的内容
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 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 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 院依照合同法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 以确定。"
该解释的任务显然是在于解决合同是否成立方面存在的争议,对此
提出的标准是:如果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 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司法解释似乎将这个标准的内容看成了合同成 立的推定要件。随后,该解释又提出了法定或者约定优先的但书条款。
第二款中“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本身的语言表述存 在问题,显然不存在“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如果解读为“合同欠 缺了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的”,那么,需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前款规定 以外的内容”?似乎应该是指第一款第一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 的和数量”以外的内容。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语 言表述看,本条司法解释针对的条文应该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其中列举 了合同法一般包括的八项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争议的方法。那么,显然,“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 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内容应该是指住 所、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方法等。
这样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前后两款的联系,似乎第二款就不 是在解决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了,而是在解决合同成立后,合同内容的 确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将某一项内容认定为合同欠缺的内容,似乎 说明事先已经把这部分内容确定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了。这实际上是进 一步重申了第一款的合同成立推定标准,即除了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标的和数量需确定外,其他因素原则上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第二 款的另一个困惑是如何理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的表述?究竟是指
当事人对合同部分条款的的内容存在争议还是指对合同的部分内容的 欠缺不能补全?前者属合同条款的解释范畴,后者则涉及合同内容的确 定。这个问题似乎可以通过对“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 百二十五条等”的系统分析来回答。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则是在依照六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补充了进一 步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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