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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旧城改造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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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旧城改造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旧城改造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旧城改造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违法行为查处和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
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办法》和本细则履行辖区内旧城改造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办法》和本细则履行旧城改造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及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旧城改造政策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建设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和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支持旧城改造项目。
第七条在旧城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旧城改造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受理的投诉。
第九条市、区规划和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旧城改造单位范围内新的违法建设活动。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章建筑处理部门应加快发展旧城改造单位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章建筑。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城市更新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迁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位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位规划为基础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和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充分考虑和尊重本地区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的连续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旧城改造单位拆迁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应大于10000平方米。
(2)城市更新单位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色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色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色线)等城市控制区的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单位涉及下列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社区用地和特殊用地不单独指定为市区重建单位。
(二)城市土地编制计划和年度编制计划确定的城市更新单位范围内的政府土地编制面积。
(3)除通过城市更新进行土地清理外,非法占用的国有未出售土地和已完成出让和补偿手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不计入城市更新单位。
(4)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村指定旧城改造单位,鼓励其他区参照执行。按照全村范围,旧城改造单位不受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限制
(a)限制。
(5)未利用土地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
但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十五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法定图则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风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鼓励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技术规范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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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沙漠骆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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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