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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东城分校 高昌林
摘要《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的保护的重视,它的修订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时代发展要求的。本文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实践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展开了思考。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可行性 实践原则
[案情介绍]2001年1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一个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正在看电视,突然被该县蒋路派出所干警和一个司机传讯,并被带到派出所被轮流审讯,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不从,便被拷在所内的篮球杆上,第二天晚上7时才被送回家,收审时间达23小时。
在随后派出所出具的一份处罚裁决书上,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
麻旦旦不服,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进行鉴定,两次鉴定结果证明麻仍是“处女”。麻旦旦为此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恢复名誉,。其中精神损失500万元。
2001年3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此案的发生与上级下达的“罚款”指标有关)
这起案例引发了人们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方面思考。
一、精神损害立法现状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从现行立法来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确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上,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事基本法中。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国家赔偿法中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并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精神损害赔偿可行性的思考
在我国的国家赔偿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已经逐步得到社会大众的重视。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帮助无疑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仍具有争议性,对其理解存在差异。1995年《国家赔偿法》拒绝精神赔偿的理由依据有三个: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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