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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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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 2014年4月18日 京高法发﹝2014﹞183号)
  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流程,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保障执行工作高效、规范、公开、文明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执行准备与启动
  第一条 【承办人确定】
  执行案件立案后,遵循随机原则确定承办人。但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可以变更或指定案件承办人。
  第二条 【执行前的审查处理】
  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对有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需要办理续封手续的及时依法办理。
  执行承办人应当对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执行依据确定执行内容。
  第三条 【执行通知】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执行案件后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财产调查
  第四条 【传唤被执行人】
  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执行的实际需要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 【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案件承办人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案件承办人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六条 【申请人对财产申报信息的查询】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七条 【依申请进行财产调查】
  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
  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线索、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八条 【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身份信息,应当通过财产查控系统进行统一查询。
  第九条 【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或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搜查时,搜查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及通知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并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录像或拍照。搜查中发现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并制作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由在场人签字。
  搜查女性身体的,应由女性执行人员或法警进行。
  第十条 【委托律师调查】
  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令应当载明持令人的姓名、调查的具体事项、调查令有效期限等内容。
  持令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和资料真实、完整。调查结束后,持令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调查结果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调查令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调查令正本及回执缴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公告悬赏】
  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赏金的数额或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并承担。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公告悬赏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决定发布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债务、赏金数额等情况。
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线索的人员,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人员,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向其颁发赏金。
第三章 财产控制
  第十二条 【及时控制财产】
  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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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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