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高效规范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负担,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维护全市良好的教育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xx年修订)》《河南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及治理择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是指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办学、从教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坚持分级负责、有错必纠、公平公正、违规责任与违规程度、情节、性质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由主管教育部门约谈其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警告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和我省课程方案,未开齐开足规定课程或随意增减课时的;
(二)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新课,实施“非零起点”教学的;
(三)幼儿园不能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以课堂集中授课方式为主组织安排一日活动的;
(四)幼儿园提前教授拼音、写字、计算等小学教育内容的;
(五)幼儿园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的;
(六)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家庭作业超过1小时,,高中书面家庭作业超过2小时,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的;
(七)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在期末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在期中、期末考试外统一组织考试,并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的;
(八)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早于7:00,高中早于6:30;
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晚于20:30,初中晚于21:30,高中晚于22:00的;
(九)小学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20,中学早于8:00的;
(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的;
(十一)有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园的;
(十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的;
(十三)向学生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查备案的网课、APP、非收费类短信服务类家校沟通业务的;
(十四)义务教育学校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的;
(十五)未确保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达一小时的;
(十六)以中高考成绩为唯一依据奖励教师和学生,或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的;
(十七)违反学籍管理保密制度,造成学生信息外泄和滥用的;
(十八)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第五条 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撤消教育类荣誉称号。属公办中小学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书记、校长、分管副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属民办中小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一)义务教育学校采取考试、面试、评测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二)义务教育学校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的;
(三)小学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的;
(四)提前组织招生,擅自超计划、跨区域招生的;
(五)普通高中招收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或采取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照顾分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六)民办中小学招生简章未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的;
(八)义务教育学校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的;
(九)招收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的;
(十)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的;
(十一)为本校录取,但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造成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
(十二)义务教育学校开除学生的;
(十三)存在大班额的学校擅自接收转校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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