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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相关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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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一)一般规定
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2、 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供气的加气站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18m3;
(2)加气子站的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不应超过8m3,车载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应超过18m3。
4、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油品储罐容积(m3)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61—100
≤50
≤12
二级
≤60
≤30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二)站址选择
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2 在城市建成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埋地油罐
通气管管口
加油机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
20
16
16
16
二类保护物
20
16
12
12
12
三类保护物
16
12
10
10
10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 液体储罐
25
22
18
18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6
15
15
15
室外变电站
25
22
18
18
18
铁路
22
22
22
22
22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
8
8
8
6
次干路、支路
8
6
6
6
5
架空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一般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架空电力线路

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不应跨越
加油站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 少20%;当同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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