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 设急救药品处, 根据病种保存一定基数的药品, 便于临床应急使用,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 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 如针剂, 内服, 外用, 剧毒药等) 分别放置, 编号定量, 定位存放, 逐班交接, 每日清点, 保证备用状态, 专人管理。 3. 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标签与盒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4. 凡抢救药品, 必须固定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存放加锁, 定位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5. 抢救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补齐药品,以备后用。 6. 特殊药品,按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 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 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 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 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 按规定逐级申报, 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 并指派专人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 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使用, 不得转让, 借出或移作他用。严格按规定控制适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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