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401( 颁布时间) 20010401( 实施时间)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200 0年8月30 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 年3月 24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南宁市城市历史传统街区风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传统街区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风貌特色和历史遗迹、延续城市历史的街区。本条例确定保护范围: 朝阳路以西、江滨路立交引桥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 其中兴宁路、民生路为重点保护区。第三条凡在历史传统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必须遵守本条例。历史传统街区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历史传统街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由南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历史传统街区在保持原有文化风貌的前提下, 应当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条件,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注意调整居住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 逐步调整迁移街区内与街区环境不协调的单位。第六条兴宁路、民生路作为骑楼风格的特色街区, 其沿街建筑保护和改造应当遵循内部变外部不变、后面变前面不变、地下变地上(骑楼下)不变的原则,严格保护骑楼建筑传统立面风格和街区风貌。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和重点保护区改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组织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技术规定。第八条历史传统街区保护规划的设计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历史传统街区沿街建筑的改造修缮, 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第九条历史传统街区的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计划。重点保护区的建筑修缮、维护等费用, 本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历史传统街区内,总体拆建比不宜超过 1∶ 。应当保留质量较好、特色鲜明的建筑。第十一条保留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建筑现状及使用性质,或者从事有损保留建筑安全的活动。建筑现状和使用性质与原建筑的设计性质不一致并影响到保留建筑安全的,产权主管部门或产权人应当调整或限制使用。保留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对保留建筑及其环境定期进行修缮,保持建筑完好。第十二条兴宁路、民生路街区的保护和改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沿街两侧建筑按原有高度控制, 地面以上不得超过四层, 总高度控制在 16 米以内。(二)底层建筑高度 米,二层以上各层高度 3— 米,檐高不小于 米,骑楼通廊净空不小于 米。(三)廊道宽度控制在 3— 米,柱距控制在 — 米。(四)恢复外部色彩原貌或与其相近色彩。(五) 沿街骑楼建筑的外装修、装饰恢复原有的风格; 骑楼敞廊内不得设置任何临时设施。第十三条沿街设置的市政设施、广告和牌匾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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