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工业园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园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工作
的规范化程度, 有效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 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
次, 根据需要, 也可临时召开有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
会议议题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报园区食品安全领导小
组组长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 由园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三)实行请假制度。 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
要及时向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说明原因, 并安排其
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四)会议的主要内容:
总结上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工作汇报,按时上交报表、检查记录及其他文字材料, 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进行工作情况的交流和探讨。
安排部署下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 食安委成员单位和
社区应确定一名信息员, 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定期
向宝山区食安办报送相关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要求。 包括本地区、本部
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
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有关统计报表等。
对本地区、 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为必报内
容, 每季度上报一次; 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 按规定时限报送;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区食安委报告。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凡在园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
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 统一领导,协
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
分工各负其责。对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造成
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 失职渎职性质严重,造成重
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 按 《宝山区关于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及上级相关职能调整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
节逐一追查, 一直追查到源头, 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相
关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发生了食
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监察部门报请区
委、 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对事故进行隐瞒、 谎报、 缓报或者授
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
理的;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 储藏、 运输、 流通、
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 (或个人) 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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