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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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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关于调整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附加综合医疗保险公告致大学生保户: 首先感谢您对我司的信赖、参加了国寿大学生人身综合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我司当竭诚为您提供保险服务。2007 年上海进一步完善了高校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从今年的 4月1日起出台实施了《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根据新实施的《若干意见》规定,您在本市高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1、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分别是 300 元、 100 元和 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 2、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3、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校内医疗机构就诊的,由院校支付不低于 90% ;在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不低于 80% 。《若干意见》还提到“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若干意见》实施后,您原来参加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其中附加综合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老方案)所涉及到的住院医疗费用和意外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与《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相重叠。为此,为进一步提高您的医疗保障水平,我司结合《若干意见》的保障待遇,将从 2007 年 9月 1日起对医疗保险老方案的保障项目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补贴金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新方案)取代医疗保险老方案,医疗保险新方案与《若干意见》保障待遇相衔接,为您提供《若干意见》保障待遇之外需要您个人承担的( 1)住院医疗费用自负和自费部分、( 2)门诊大病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保障, 同时又增加了每天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障。因此,医疗保险新方案能使您获得更全面、更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原来的大学生综合保险计划也更改为高校学生“学程无忧”保险计划(以下简称“学程无忧”保险计划)。我司就医疗保险新老方案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疗保险老方案调整涉及的保险对象在200 4学年—— 200 7年9月1日之1前参加综合保险计划并且在200 7 年9月1日以后保险仍有效、且属于《若干意见》保障对象的参保学生。二、调整后医疗保险新方案的保险内容(一) 保险利益: 保险项目保障范围保险金额附加补充医疗保险 1、住院医疗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自负部分和医保范围外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 2、门诊大病自费部分医疗费用 3 、上述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50% 人民币 100 ,000 元/年附加住院补贴金保险疾病或意外住院补贴意外和一般疾病住院每天补贴 50 元,重大疾病住院每天补贴 80 元,累计补贴 180 天/年(二)保险责任: 1、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在每一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我司指定和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自负、自费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发生的符合《若干意见》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在扣除《若干意见》统筹资金承担部分后,应由其本人自负部分和所发生的《若干意见》医疗保障支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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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