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 ? 答辩人:李**,女,汉族,1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住重庆市**县**镇**村3组57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明羽,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周光平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已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本案系由第一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引发的虚假诉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20xx年7月9日周**打给陈**的80万元,本是周**返还给陈启春和答辩人的借款,但陈**与**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竟然将20xx年7月9日周**打给陈**的80万元一事,通过伪造借条等卑劣手段,编造成了陈**向周**借款的假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虚假民事诉讼罪”。该罪构成要件如下: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捏造事实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即有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有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系由第一被告与原告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引发的虚假诉讼,其行为完全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原告已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原告伙同其丈夫长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
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原告周**及其丈夫陈**自20xx年来一直非法吸收第一被告和申请人的存款,累计金额达数百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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